2013年便民办事指南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
办理对象
依法登记结婚后拟生育或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双方均为本区户籍人口的;2、一方为本区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外区户籍人口的;3、双方均非本区户籍,办理了居住证的,或现居住在本区半年以上或从事劳务工作签订合同半年以上的。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提出申请的:1、夫妻在生育前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领取或登录湖北人口网(www.hbpop.gov.cn)下载并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2、受理申请的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过全员人口信息库、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核查信息与申请人提交信息相符的,即时发给《生育服务证》;核实的关键信息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一致的,进一步进行核查并告知申请人,对户籍不在本地的,及时向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发送协查信息请求,经核查符合办理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全员人口信息库、信息共享平台没有申请人信息的,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办理《生育服务证》。
有条件的地方,受理申请的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可通过网上审核,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打印发放。
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的1、夫妻在生育前到村(居)委会领取或登录湖北人口网(www.hbpop.gov.cn)下载并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2、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办实质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齐的材料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原因。
对材料齐全且反应的信息与申请表信息一致的,填写初审意见后代交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审核,受理申请的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按照上述流程审核发放。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1、申请人登录湖北人口网(www.hbpop.gov.cn),填写申办信息;2、受理申请的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利用全员人口信息库进行核查。核查信息与申请人提交信息不符的或全员人口信息库没有申请人信息的,及时通过村(居)委会进行核查,申请人户籍不在本街(乡)的,及时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发送协查信息,并对协查反馈信息进行审核。3、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网上通知其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等资料原件到受理申请的街(乡)进行资料查验,材料反映的信息与网上提交的信息一致的,即时发放《生育服务证》。对资料不全或反映的信息与网上提交的信息不一致,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有条件的地方可通知申请人到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资料查验、代为打印发证。4、户籍不在本省,信息又无法核实的,告知申请人到所在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居)委会申办。
提交材料
申请人持下列材料选择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也可登录湖北人口网提出申请。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办理时,需携带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张
3、《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4、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以上婚史,但均未生育过子女、未收养过子女的夫妻,还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办理机构:街乡计生科(办)、村社区办证窗口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需信息核查的,5个工作日
服务收费:不收费
二、《生育证》办理
(一)申办对象
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在村(社区)或所在单位领取(或网上下载)并填写《生育第二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一式三份);2、村(居)委会审查;3、街乡计生科(办)审核;4、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发放《生育证》。
(三)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夫妻及第一个子女的2寸合影照片4张(再婚家庭只需夫妻合影照);3、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人口计生部门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证明:(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的,需提供市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书》;(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要求生育的,应提交夫妻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需提交夫妻双方归侨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乡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5)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属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交再婚方的《离婚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四)办理机构:区人口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办理对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且女方年龄49周岁以下。
(二)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到户籍地或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2、村(社区)或所在单位初审; 3、街乡计生科(办)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或户籍地(人户分离的现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证明;3、独生子女和父母的合影2寸彩照1张;4、再婚夫妻还需提交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街(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机构:街乡计生科(办)
(五)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一)办理对象
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办理流程
街乡计生科(办)审核、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提交材料
原发证机关记录或所在单位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
(四)办理机构:街乡计生科(办)
(五)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一)办证对象
18~49周岁拟外出的育龄妇女。
(二)办证流程
我区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前,可选择在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村(社区)办证窗口,或通过湖北省人口网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申请途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申请人向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村(社区)初审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具备条件的村(社区)同时将信息录入网上便民办证系统,扫描相关申报材料并上传至街(乡)人口计生科(办);
3、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根据村(社区)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即时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在网上对村(社区)上传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核;村(社区)根据街(乡)科(办)审核结果,打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申请人在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办证窗口)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审核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即时打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申请人通过湖北人口网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登录湖北人口网(www.hbpop.gov.cn),填写申办信息;
2、申请人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为受理单位。受理的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核准相关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根据申请人申请领证的地点分两种情况发放证件:一是申请人申请领证地点为湖北省省内的,由申请人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通过便民办证系统委托其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发放,并网上通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是申请人申请领证地点为湖北省省外的,应由受理的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向申请人要求的领证地点寄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省内流入人口中的申请人向现居住地街(乡)科(办)或村(社区)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初审,同时扫描相关申报材料,录入申请办证信息,将相关资料和申请办证信息通过便民办证系统发送到申请人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审核;
3、申请人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审核通过后,委托给申请人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发放;
4、申请人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接到委托发证的指令后,及时打印并加盖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村(社区)办证印章,即时发放。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湖北省省内有效。
(三)提供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育龄妇女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份;3、一寸免冠照片2张(夫妻合证提供夫妻合影)。
(四)办理机构:街乡计生科(办)、村社区办证窗口,或通过湖北省人口网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六、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一)申请鉴定对象
生育过一个子女,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本区户籍人口。
(二)鉴定程序
1、患儿父母于每年1月1日、5月1日或9月1日之前到患儿母亲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一式二份); 2、村(社区)对患儿及其父母情况初步审核,于每年1月20日、5月20日、9月20日之前报街(乡)计生科(办),3、街乡计生科(办)再次审核,病史资料送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初审后,于每年2月10日、6月10日、10月10日前报区人口计生委;4、区人口计生委复审,于每年3月10日、7月10日和11月10日之前报市人口计生委;5、患儿及父母每年3月下旬、7月下旬和11月下旬到市计划生育科技所参加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检查;6、市人口计生委每年4月下旬、8月下旬、12月下旬组织医学鉴定小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根据市计划生育科技所医学检查的情况和以往病史资料提出具体的鉴定结论。
(三)提交材料
1、患儿及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患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
(四)办理机构:市人口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4个月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含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洪山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 1日之后出生,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二)确认程序
1、本人到户籍所在的村领取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1月15日前);2、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2月15日前);3、街乡计生科(办)初审并张榜公示(3月15日前);4、区人口计生委审核确认公示(4月5日前);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省、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4月10日前)。
(三)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关婚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机构:区人口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每年4月15日前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每人每月80元
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洪山区户籍人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确认程序
1、本人到户籍所在村(社区)领取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1月15日前);2、村(社区)审议(2月15日前);3、街乡计生科(办)初审(3月15日前);4、区人口计生委审核确认(4月5日前);5、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4月10日前)。
(三)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2、独生子女伤残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交子女死亡证明。
(四)办理机构:区人口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每年4月15日前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子女死亡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子女伤残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
九、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一)奖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为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参加了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2001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2、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3、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武汉市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1)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2)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企业主管部门变更的,向变更后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向负责养老金领取资格年审的社区提出申请。2、初审。(1)向企业提出申请的,由企业初审;(2)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3)向社区(村)提出申请的,由社区(村)初审。3、企业主管部门审核;4、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5、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
(三)提交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婚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机构:区人口计生委、国资委、财政局、社保处
(五)办理时限:10月1日前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3500元
十、农村双女户育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属洪山区农业户口;2、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3、符合生育政策只生育了一个或两个女孩并采取输卵(精)管结扎方式避孕节育;4、2007年11月28日以后实施绝育手术。
(二)办理程序
1、本人到户籍所在村领取并填写《农村双女户育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一次性奖励登记表》;2、村(社区)初审;3、街乡计生科(办)复核;4、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发放奖励金。
(三)提交材料
1、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街乡以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具备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四)办理机构:区人口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3000元
十一、农村独女户、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优录
户籍人口:
(一)优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优录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父母及子女均为洪山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或双女结扎(含子宫切除)户的女生。
(二)审查确认程序
1、符合条件的女生在学校领取并填写《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优录审批表(农村)》,学校初审;2、户籍地街乡计生科(办)审查公示; 3、区人口计生委复审公示;4、市人口计生委审核;5、区、市招办复核并录入报名信息。
(三)提交材料
1、《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优录审批表(农村)》;2、考生及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独女户的女生,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4、双女结扎户的女生,必须持有施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结扎手术证明。
(四)办理机构:区人口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4月30日前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中考加5分
市外人口:
(一)优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优录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父母及子女户籍均不在武汉市且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洪山区流入人口且办理了武汉市《居住证》或《暂住证》; 3、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或双女结扎(含子宫切除)户的女生;4、考生取得武汉市学籍。
(二)审查确认程序
1、符合条件的女生在学校领取并填写《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优录审批表(市外)》,学校初审;2、户籍地街乡计生科(办)审查公示;3、现居住地街乡计生科(办)审查;4、区人口计生委复审公示;5、市人口计生委审核; 6、区、市招办复核并录入报名信息。
(三)提交材料
1、《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优录审批表(市外)》;2、考生及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独女户的女生,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4、双女结扎户的女生,必须持有施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结扎(子宫切除)手术证明;5、考生父母在户籍地办理的、在洪山区查验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考生随父亲就读且其父不能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可出具在洪山区办理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四)办理机构:区人口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4月30日前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中考加5分
十二、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
(一)考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考生及父母均为我省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2、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二)审查确认程序
1、考生在就读学校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加分投档项目登记表》(一式四份),学校初审;2、考生户籍地派出所、街乡计生科(办)审查;3、考生户籍地县(市、区)公安局、人口计生局(委)审核;4、户籍地与学籍地分离的考生,由户籍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将审核合格后的档案转交到学籍地(报名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5、学籍地招办审核录入考生信息库。(2-4由各级计生部门负责办理)
(三)提交材料(一式四份)
1、《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加分投档项目登记表》;2、考生及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籍地村(社区)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信原件;4、其它相关补充资料。
(四)办理机构:区人口计生委
(五)办理时限:按上级要求
(六)服务收费:不收费
(七)奖励标准:高考加10分(省属院校)
十三、关于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规定对共产党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26种情形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了党籍处分。其中三类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情形,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2、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3、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计划生育办公室
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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