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2014〕5号)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党员干部”是指全校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本人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的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五条 严禁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第六条 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章 严格履行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履行报告制度,婚事至少提前7天、丧事结束后7天内报告操办情况,填写《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
(一)共产党员、科级干部填写《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经本人签名后向二级单位党组织报告。
(二)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填写《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经所属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二级单位,一份报校纪委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操办的婚丧喜庆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二)参加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人数、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
(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的行为。
(四)使用公车公物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为。
(五)费用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六)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的情况。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纪委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属实,事后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情况以及承诺不符。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将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纪委、监察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一)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三)受到群众举报的。
第十二条 纪委将贯彻执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有关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事业编制的其他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聘用的非事业编制职工中的共产党员、管理干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监察处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doc